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再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相 對 人 觀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卉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4日
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 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裁定, 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2月 2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 市政府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並於108年3月 4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抗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