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747號
TCEV,107,中簡,2747,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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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747號
原   告 莊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淑觀 
      張憲璋 

被   告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陸銘 

訴訟代理人 黃元彥 

      徐琴涵 

被   告 許盛鈞 

      許梨敏 

      莊許清燕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玉華  住台中市○區○○街000號4樓
被   告 吳依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2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許盛鈞許梨敏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許盛鈞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路00 號12樓,被告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成公司)所有 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11樓,被告許梨敏所有門牌



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1,被告莊許清燕所有門 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2,被告吳依庭所有門 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3,上開房屋均無人居 住,遇雨則由屋頂漏水至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路00號9 樓之1新裝潢的辦公室,維修須花費新台幣(下同)30萬元 ,如未維修,房客要退租,則每月損失3萬元房租,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3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修復日止,每月30,000元之租金 損失。
二、被告寶成公司辯稱:漏水可能是整個大樓之問題,不應由9 樓以上住戶負擔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許盛鈞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庭所 為聲明、陳述如下:一樓自行加裝鐵門後,被告都無法進入 自己屋內,原告如何知悉被告之屋內漏水等語。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許梨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五、被告莊許清燕辯稱:不同意原告請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六、被告吳依庭辯稱:否認漏水與被告有關,被告自民國101年2 月7日購入迄今並未入住,亦無借用或出租他人之事實,顯 見原告主張漏水原因非被告所屬專有管線或專有區域造成, 大樓屋頂並非被告持有,被告並無責任亦無須賠償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七、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等人之房屋均無人居住,遇雨則由屋頂漏水 至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路00號9樓之1新裝潢的辦公室, 修復費用需30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照片、估價單等為證,惟被告否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 前開情詞置辯。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主張權利或其他 法律效果存在者,應就其權利或法律上效果發生之特別要件 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034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 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 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著有 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等應就原告房屋漏水負損害賠償責任, 則被告等人對原告房屋漏水損害之有責原因為何,損害之發 生與有責原因二者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由原告負 舉證責任。經查,被告等人之房屋均無人居住,為原告自承 在卷,且原告之房屋係遇雨漏水,並非被告等人使用房屋所 致漏水,自難僅據原告房屋漏水之事實,即認漏水原因係可 歸責於被告。原告既未就其所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要 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實其說,所為主張自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修復日 止,每月30,000元之租金損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 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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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