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8年度,73號
LTEV,108,羅補,73,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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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73號
原   告 吳文燦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5,0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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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