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8年度,72號
LTEV,108,羅補,72,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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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72號
原   告 劉宇  
法定代理人 劉順利 
被   告 林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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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