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救字,108年度,7號
LTEV,108,羅救,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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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 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 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 ,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 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起訴國家賠償事件,雖以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 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國抗字第24號准予訴訟救助之 民事裁定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度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 釋明。然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並無拘束本件聲請之效力 ;又依聲請人提出之103 年度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固堪認聲請 人於103 年度至107 年度並無財產所得,且目前名下亦無財 產,惟此僅足以釋明聲請人目前確無財產,然仍未能釋明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力支出新臺幣1,000 元之本件訴訟費用 。據此,聲請人未能釋明確實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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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