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家祥
李杰
李念瑜
李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5 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家祥等人之被繼 承人周秀慈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致無法送達全體被告訴訟文 書,復未提出所欲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被繼 承人之遺產清冊,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5 日內具狀補正前 揭事項,及具狀補正相對人及訴之聲明等,逾期即駁回起訴 ,該通知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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