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8年度,91號
CPEV,108,竹東簡,91,201907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鄭資華 



被   告 呂鈐琦 
      呂兆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鈐琦呂兆謙間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十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民國一0二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呂兆謙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十七日經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呂鈐琦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2,421元 及自9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已據原告取得本院核發之97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支付命令 確定,並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執字第25126號債權憑證。詎 被告呂鈐琦竟於102年10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及建物信託予被告呂兆謙,並於102年10月17日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被告呂兆謙。因被告呂鈐琦已無其他有執行實益 之財產可供取償,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自有害於原告之債 權,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爰聲明:㈠被告呂鈐琦呂兆謙間就附表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2年10月10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 及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 銷。㈡被告呂兆謙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2年10 月17日經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呂鈐琦以:伊已好幾年沒有工作,沒有辦法還款,系 爭不動產係伊繼承後就信託登記予被告呂兆謙,被告呂兆 謙係伊之兄長,被告呂兆謙怕伊賣掉,才辦理信託登記, 原告要求清償的金額太高,伊無法一次清償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呂兆謙以:系爭不動產是繼承來的,還有一個妹妹, 不是伊說可以塗銷就可以塗銷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債權憑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 引等影本為證,並有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108年2月18日東 地所登字第1080000818號函檢送之系爭如附表所示土地及 建物申請信託登記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呂鈐琦財產 及所得資料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呂鈐琦亦 自承沒有辦法還款等情,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 係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 爰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 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 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為 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見 該條立法理由第1項)。故債權人得行使撤銷訴權者,以 委託人之無償或有償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利益 者為限。而是否有害於債權人權利,應從該規定之立法目 的審查,且按諸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尚 應就委託人之全體債權人利益衡量之,如委託人藉成立信 託脫產,或信託行為足以減少委託人之一般財產而減弱其 財產擔保清償之效力,而不能滿足全體債權人即全體債權 人之債權受害,即足當之。又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 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 第1750號判例參照),且依上開立法理由之相同旨趣,亦 應許委託人之債權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 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據此,原告確係被告呂 鈐琦之債權人,且原告於103年間聲請對被告呂鈐琦為強 制執行,確因被告呂鈐琦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經本院核發 103年度司執字第25126號債權憑證,被告呂鈐琦亦自承好



幾年沒有工作,沒有辦法還款等情明確。且參諸被告呂鈐 琦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呂鈐 琦名下固尚有汽車3輛,惟分別係1992年、1995年、2000 年出廠,應均已無價值,自堪認被告呂鈐琦應確別無其他 有執行實益之財產可供清償。又被告呂鈐琦將系爭如附表 所示土地及建物信託予被告呂兆謙,被告呂鈐琦雖取得信 託受益權,有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108年2月18日東地所登 字第1080000818號函檢送之系爭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申 請信託登記所附信託契約書可稽,然被告呂鈐琦並未獲信 託利益,足徵被告呂兆謙就系爭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 並無何管理及處分行為,亦未創造信託收益,自對原告債 權之清償顯無助益。
(三)再按,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時,因於自益信託 係以委託人為受益人,在其享有受益權部分,其財產固未 實質減少。然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亦即委託人之債權人,除有該條但書規定外,於 信託期間無從對信託財產執行取償。是以果委託人除信託 財產外,已陷於無資力狀況,如仍執委託人於信託財產移 轉後之實質財產並無減少,而判斷債權人之債權是否受害 ,無非容任債務人藉信託方式逃避以責任財產清償債務, 並導致債權人之債權實際無法受償之結果,不能認為無害 於債權人之債權。從而,被告呂鈐琦除系爭如附表所示土 地及建物外,已別無資力清償原告之債權,而被告呂鈐琦 將系爭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信託登記予被告呂兆謙,信 託期間自102年10月10日至112年10月10日止,期間長達10 年,有上開信託契約書可按,則依前揭說明,原告於信託 期間,已無從就信託財產即系爭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 強制執行,以獲債權清償之滿足,顯然減弱被告呂鈐琦財 產擔保清償之效力,堪認系爭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信 託債權行為及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自屬有害於原 告之債權。據此,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 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呂鈐琦呂兆謙 間就系爭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信 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呂兆謙塗銷系爭如附 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屬有據。至被告 所辯,乃係被告彼此間之內部關係,尚不得執以對抗原告 。
(四)綜上,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呂鈐琦呂兆謙間就附表所示 之土地及建物,於102年10月10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 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 銷,被告呂兆謙並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2年1 0月17日經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尚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 用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 │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段 │竹東小段│394-30 │ │56 │全部 │ │
├─┼───┼────┼────┼────┼────────┼─┼──────┼────┼─────────────────┤
│2 │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段 │竹東小段│394-31 │ │4 │全部 │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考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 │用途及面積│範圍│ │




├─┼──┼───────┼───────┼──────┼───────┼─────┼──┼────────────┤
│1 │2041│新竹縣竹東鎮民│新竹縣竹東鎮竹│加強磚造 │1層:45.15 │騎樓: │全部│ │
│ │ │德路65之1號 │東段竹東小段39│2層 │2層:54.81 │13.86 │ │ │
│ │ │ │4-30、394-31地│ │ │ │ │ │
│ │ │ │號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