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趙孟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 本金 │利 息 期 間│週年利率│ 違 約 金 期 間 │週年利率│
│(新臺幣)│ │ │ │ │
├─────┼───────┼────┼────────┼────┤
│13,893 元 │自民國107 年10│1.15% │自107 年11月1 日│0.115% │
│ │月1 日起至108 │ │至108 年4 月25日│ │
│ │年4 月25日止 │ │止 │ │
│ │ │ │ │ │
│ ├───────┼────┼────────┼────┤
│ │自108 年4 月26│4.16% │自108 年4 月26日│0.416% │
│ │日至清償日止 │ │至108 年4 月30日│ │
│ │ │ │止 │ │
│ ├───────┴────┼────────┼────┤
│ │ │自108 年5 月1 日│0.832% │
│ │ │至清償日止 │ │
├─────┴────────────┴────────┴────┤
│ 說明:108 年4 月26日為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帳款之日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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