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8年度,174號
CPEV,108,竹北簡調,174,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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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達 
代 理 人 周仕傑律師
相 對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 價金。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宜蘭縣○○市○○路00巷0 弄0號,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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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