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232號
CPEV,108,竹北簡,232,201907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張坤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峰工程有限公司即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
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716,7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
,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7,4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
詮峰工程有限公司即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