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164號
CPEV,108,竹北簡,16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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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詹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
庭民國108年4月3日以108年度重簡字第5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竹商銀)申辦信用卡,並與新竹商銀訂立信 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依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並為餘額代償或現金貸款之申請,但應於每期帳單繳款截止 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 ,若逾期未繳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25計付利息。詎被 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截至民國95年3月27日止,計有預 備現金、消費款總額新臺幣(下同)175,116元之帳款未依 約繳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嗣訴外 人新竹商銀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 打銀行),渣打銀行復於100年6月27日將對被告之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並經依法公告而通知被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暨約定條款、被告帳務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 告、被告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見108年度重簡字第580號卷第13至27頁),核與原告所述 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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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