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6號
KMDV,108,補,56,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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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徐鴻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恩護、莊李結莊友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等人侵占其所有坐落金
門縣○○鄉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在上蓋圍牆
,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即應以被告等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00元(計算式:地上物
占用面積 1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600元=85,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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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