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153元,及自民國108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寶華於民國106年0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2月
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
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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