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7號
KMDV,108,司促,947,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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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153元,及自民國108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寶華於民國106年0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2月
  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
  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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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