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緣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肆仟肆
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緣鳳於民國92年1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2月9日起至93
年12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8年6月11日止累計507,850元未給付,其中143,650元為本
金、363,616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緣鳳於9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
定分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
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8年6月11日止累計537,098元未給付,(其中134,806元為
本金、401,205元為利息、1,0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吳緣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8年6月11日止累計649,520元未給付,其中
170,674元為消費款、475,246元為循環利息(93/8/2~108/6/
11)、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91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吳緣鳳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3,650元 │ │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吳緣鳳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0,674元 │ │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2 │ 新臺幣 │吳緣鳳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4,806元 │ │月12日 │ │算之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