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澤豪(原名莊畯騰、莊建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1,5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建財於民國92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9月02日
起至民國94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223,004元正未給付
,其中73,968元為本金;148,95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建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228,512元正未給付
,其中60,742元為消費款;164,170元為循環利息(93/12/30
~108/06/12);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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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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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澤豪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73968 │ │6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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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莊澤豪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0742 │ │6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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