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黃冠婷
黃清智
一、債務人黃冠婷及黃清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冠婷於民國103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清智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
51,15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5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
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
息,其中0.06%暫由債權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
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6條之約定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
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
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
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黃冠婷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8年3月9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5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
債務人黃清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㈢釋明文件: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黃冠婷、黃│自民國108年2│至民國108年6│年息百分之1.15 │
│ │22,514元│清智 │月9日起 │月3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新臺幣 │黃冠婷、黃│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2,514元│清智 │月10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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