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冠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煒
債 務 人 許志煒
一、債務人冠城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5,038元,及自民國
108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權
人如對冠城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許志煒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冠城營造有限公司於104年3月12日,邀同債務人許志
煒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4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
3月12日起至109年3月11日止。詎料債務人冠城營造有限公
司於108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
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
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冠城營造有限公司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許志煒給付之。釋明文件:貸
款契約書、放款明細。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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