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怡慈(原名蘇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伍仟柒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薀玉於民國92年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2月25日起至94
年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8年6月25日止累計148,929元未給付,其中48,041元為
本金、100,304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蘇薀玉於91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
自91年4月12日起至94年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6月25日止累計454,343元未給
付,其中129,368元為本金、284,820元為利息、40,155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蘇薀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年6月25日止累計352,428元未給付,其中92,
366元為消費款、256,462元為循環利息(93/8/27~108/6/25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蘇薀玉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
│ │ 48,041元 │ │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蘇薀玉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 │129,368元 │ │月26日 │ │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蘇薀玉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 │ 92,366元 │ │月26日 │ │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