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308號
CCEV,108,潮補,308,2019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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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林雪香 


被   告 鄭淑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
  ○村○○路0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
  原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1,000元,而系爭
  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55,500元(見本院卷第17頁),
  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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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