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373號
CCEV,106,潮簡,373,2019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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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73號
原   告 蔡正育 

被   告 鄭光閔 
      鄭振昌 
      鄭振豐 
      鄭明吉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源杰 

被   告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余毓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表四」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表四」所示。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表二」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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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