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一、上原告與被告林萬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3,47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