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8年度,93號
SDEV,108,沙補,93,201907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一、上原告與被告林萬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3,47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