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
被 告 方美華
被 告 方建益
被 告 方建銘
被 告 方素珠
被 告 方素美
被 告 方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欄「台中市○○區○○路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000000地號土地」。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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