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麗晶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查紫雯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麗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9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