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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448號
CDEV,108,橋補,448,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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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麗晶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查紫雯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麗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9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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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