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403號
CDEV,108,橋補,403,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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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高利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4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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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