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8年度,240號
CDEV,108,橋簡,240,2019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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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舜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8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月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2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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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