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伍月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舜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於上訴理由狀中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亦致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裁判費用,應補正「上訴聲明」。
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
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總計新台幣(下同)
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