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8年度,641號
CDEV,108,橋小,641,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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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6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徐邱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惟本件被告於訴訟 繫屬時,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000 號3 樓之13 ,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並無證據足認 被告尚設有居所於本院轄區,則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 屬無管轄權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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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