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8年度,118號
CDEV,108,橋小,118,2019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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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1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住同上
      林良一  住同上
      曾玟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邢藍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8 年度橋小字第1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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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