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1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住同上
林良一 住同上
曾玟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邢藍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8 年度橋小字第1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