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陳麗智
郭雅慧
被 告 朱仲亮
謝朱素環
史朱月足
朱瑞成即朱通喜之繼承人
朱曹美惠即朱通喜之繼承人
林世紋即朱月嬌之繼承人
林英男即朱月嬌之繼承人
黃鈺方即朱月嬌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 中關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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