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873號
TYEV,108,桃簡,873,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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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73號
原   告 廖宸緯即廖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1,3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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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