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457號
TYEV,108,桃簡,457,201907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457號
原   告 游明富 
被   告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萬元。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 本院卷第5 頁),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本院審理時,就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改請求 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7頁),又於108 年6 月27日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 自108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第50頁),核原告所為僅係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6 月19日23時40分許,前往原告位 在桃園市○○區○○路000 ○0 號之工廠,持不明工具敲打 原告設置在工廠外、人行道上之雷射雕刻機冷卻水塔(下稱 系爭水塔),致系爭水塔破損、冷卻水外溢,並導致連接該 水塔以冷卻水運作之雷射雕刻機過熱燒毀,其內之雷射激光 管、溫控電路板、水冷循環裝置等物(下稱系爭設備)均毀 損,被告之毀損行為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176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原告因而支出修繕費用 2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前述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只有毀損系爭水塔,並不包括系爭設備,況雷 射雕刻機為精密設備應有自動保護裝置,不可能其中一個零 件毀損,就全部壞掉,以原告提出之物品照片亦無法證明確



有毀損,且原告僅出具估價單,並無維修完成之統一發票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毀損 系爭水塔之故意侵權行為事實乙節,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 度桃簡字第2176號刑事簡易判決、系爭水塔毀損照片(見本 院卷第7 至10、22頁)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前揭刑 事案件卷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3736 號 偵查卷宗(下稱偵卷)核閱無訛,復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附於偵卷可稽,且被告對於其確有故意毀損行為並不爭執, 是勘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惟被告否認系爭設備損失與 其毀損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云云,惟查, 原告係於107 年6 月20日操作雷射雕刻機時,因機器突然故 障停止,經檢查始發現係因放置在大門右側人行道上之系爭 水塔有破洞導致其內冷卻水洩出乙節,業據原告於警詢時證 述明確(見偵卷第8 頁背面),衡以系爭水塔放置位置,若 非其他相關設備發生故障,鮮有查看之可能,原告所述查證 經過當屬合理,是可認雷射雕刻機及其內系爭設備與系爭水 塔之運作具一定關連性;再者,原告嗣請銘藝廣告材料有限 公司(下稱銘藝公司)進行維修,並出具報價單明確記載「 雷射激光管於通電運作中因冷卻水供應不足溫度持續上升, 導致儲器套閥爆裂無法修復;溫控電路板因機台持續運作中 冷卻水供應不及導致風扇散熱不及、電路IC板散熱不足進而 燒毀;水冷循環裝置因溫控電路板毀損,激光機台出水溫度 過高導致循環濾心變形」(見本院卷第52頁),足徵該等設 備與系爭水塔所供應之冷卻水確有運作依存關係,又互核上 揭毀損情形與原告提出之設備照片呈現之毀損情形亦能相符 (見本院卷第43頁),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系爭設 備損失與被告毀損系爭水塔行為確具有因果關係,而被告以 其僅刺破系爭水塔,空言否認系爭設備損失之因果關係,洵 屬無據。基此,被告當應就系爭設備之損失負賠償責任。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必以必要者為 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有最高法 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依行政院所頒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第三類



「機械及設備」第十二項「電工器材製造設備」之其他電工 器材製造設備耐用年數為6 年,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 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之規定, 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19 ,又系爭設備維修費用 共20萬元(包含雷射激光管費用8 萬元、溫控電路板費用5 萬元、水冷循環裝置費用4 萬元、維修費用3 萬元),有前 揭報價單可佐,輔參雷射激光管、溫控電路板、水冷循環裝 置安裝日期分別為106 年10月、105 年8 月、105 年10月, 至107 年6 月19日遭被告破壞時,實際使用時間分別為9 月 、1 年11月、1 年9 月,據此扣除折舊結果,雷射激光管、 溫控電路板、水冷循環裝置之修復必要費用分別為6 萬0,86 0 元、2 萬4,093 元、2 萬0,723 元(計算式如附表),前 開請求金額加上不予折舊之維修費用3 萬元,系爭設備之修 復必要費用共計為13萬5,676 元【計算式:6 萬0,860 元( 雷射激光管費用)+2 萬4,093 元(溫控電路板費用)+2 萬0,723 元(水冷循環裝置費用)+3 萬元(維修費用)】 。又被告以前揭報價單不足以證明原告確實支出該等費用云 云,然系爭設備因被告之行為受損,已如前述,是確有維修 之必要,且原告對此則稱因要求廠商另行開發票需加計5% 之稅金等語,衡情一般私人間買賣將稅金獨立於買賣價金計 算非屬無稽,且原告確實維修系爭設備之事實,業據銘藝公 司出具報價單記載綦詳,核屬有據,是被告空言否認此等客 觀證據,實難憑採。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既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 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上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之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僅請求自108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萬 5,676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名稱:雷射激光管 │
├─┬──────────────────┬────────┬────┤
│年│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 餘額 │
│ ├─────────────┬────┼────────┼────┤
│數│ 計 算 方 式 │金額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01│80,000 ×0.319 ×(9/12) │19,140 │80,000- 19.140 │60,860 │
├─┴─────────────┴────┴────────┴────┤
│說明: │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
└──────────────────────────────────┘
┌──────────────────────────────────┐
│名稱:溫控電路板
├─┬──────────────────┬────────┬────┤
│年│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 餘額 │
│ ├─────────────┬────┼────────┼────┤
│數│ 計 算 方 式 │金額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01│50,000 ×0.319 │15,950 │50,000- 15,950 │34,050 │
├─┼─────────────┼────┼────────┼────┤
│02│34,050×0.319 ×( 11/12) │9,957 │34.050- 9,957 │24,093 │
├─┴─────────────┴────┴────────┴────┤
│說明: │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
└──────────────────────────────────┘
┌──────────────────────────────────┐
│名稱:水冷循環裝置 │
├─┬──────────────────┬────────┬────┤
│年│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 餘額 │
│ ├─────────────┬────┼────────┼────┤
│數│ 計 算 方 式 │金額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01│40,000×0.319 │12,760 │40,000- 12,760 │27,240 │
├─┼─────────────┼────┼────────┼────┤
│02│27,240×0.319 ×( 9/12) │6,517 │27,240- 6,517 │20,723 │
├─┴─────────────┴────┴────────┴────┤
│說明: │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