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顧擇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年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剔除停車格前方紅線,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