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黃資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