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591號
TYEV,108,桃小,591,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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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黃資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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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