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73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隆
被 告 楊華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位在「臺北市內湖區」,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原告起訴狀亦 為如此記載,是依前揭規定,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