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1298號
TYEV,108,桃小,1298,2019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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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被   告 吳燕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1,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原告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收受裁定 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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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