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6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學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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