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房屋稅籍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1885號
TYEV,107,桃簡,1885,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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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
原   告 陳文傳 
      陳吳秀鑾
      陳幼綢 

      陳秋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被   告 陳貞純 

      陳錦益 

      陳明君 

      陳明和 


      簡陳素真

      陳月桂 

      陳素香 

      陳素美 

      陳甚  

      陳大能 


      陳大成 
      陳大呈 
      陳素燕 
      陳素珠 
      陳鄭月絨

      陳水旺 
      陳宜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武紅幸 
被   告 劉宏修 

      劉裕偉 
      劉家妤 



      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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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