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原 告 陳文傳 陳吳秀鑾 陳幼綢 陳秋菊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被 告 陳貞純 陳錦益 陳明君 陳明和 簡陳素真 陳月桂 陳素香 陳素美 陳甚 陳大能 陳大成 陳大呈 陳素燕 陳素珠 陳鄭月絨 陳水旺 陳宜蓁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武紅幸 被 告 劉宏修 劉裕偉 劉家妤 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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