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1559號
TYEV,107,桃簡,1559,2019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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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守稼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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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