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訴字,105年度,951號
TYEV,105,訴,951,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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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何月枝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濬誠律師
被   告 柯玉貞(柯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柯玉貞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具狀對被告柯小菱、 柯玉貞柯美菱提起本件訴訟,而其中被告柯玉貞為85年9 月26日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0頁), 其於原告起訴時為未成年人,惟於訴訟繫屬中,已於105 年 9 月26日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因本件兩造迄未聲明由其承受 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柯玉貞本人承受訴訟,續 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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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