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王振瑞
王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振瑞、王振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王振南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王振瑞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一、被告間就如民 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所為之信託 契約行為及民國103年7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均應予撤銷。二、被告王振南應將前項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以103年佳地字第065180號收件 ,於103年7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嗣於108年6月26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間 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7月17日所為之信託契約行 為及於103年7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 銷。二、被告王振南應將前項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經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分別以103年佳地字 第065170、065180號收件,於103年7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王振瑞所有」
。核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相同,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振瑞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 9,026元,及其中270,937元自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原告業已取得本院核 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詎被告王振 瑞明知渠尚有前揭債務未清償,為逃避日後遭聲請強制執行 ,竟於103年7月18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王振南, 此舉已有害原告之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三、被告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王振瑞尚積欠上開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王振 瑞將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與被告王振南成立信託契約,並於 103年7月18日完成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促 字第1541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 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調閱系 爭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之全卷資料查明無訛,且被告2人就 上情亦不爭執,是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㈡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振瑞 未依約清償債務,其總財產為債權人之保障,而被告王振瑞 於103年7月18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被告王振南, 即屬有害於債權人即原告之權利,原告即得行使撤銷權,故 原告本於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信託 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王振南應將系爭不動產以信 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王振瑞 所有,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 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項前段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 3,2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 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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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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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段及小段│ 地 號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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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臺南市 │佳里區 │佳南段 │ 342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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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臺南市 │佳里區 │佳南段 │ 343 │3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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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臺南市 │佳里區 │佳南段 │ 337 │135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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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臺南市 │佳里區 │佳南段 │ 338 │135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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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臺南市 │佳里區 │佳南段 │ 339 │135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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