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秩字,108年度,26號
SYEM,108,營秩,26,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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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慶裕 

被移送人  黃宥勝 


被移送人  戴福源 



被移送人  林柏元 


被移送人  吳俊緯 


被移送人  郭明翰 



被移送人  李育竹 



被移送人  林佾歆 


被移送人  余晟瑋 




被移送人  籃偉元 


被移送人  葉文欽 


被移送人  劉輝昇 


被移送人  敬郁龍 


被移送人  林家煇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6月23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306131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
,茲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宥勝戴福源林柏元吳俊緯郭明翰李育竹林佾歆余晟瑋籃偉元葉文欽劉輝昇敬郁龍林家煇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於民國108年4月25日21時2分許。 ㈡地點: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秋蘭檳榔攤。 ㈢行為:被移送人黃宥勝戴福源林柏元吳俊緯郭明翰李育竹林佾歆余晟瑋籃偉元葉文欽劉輝昇、敬 郁龍、林家煇駕車到上述行為時、地,意圖鬥毆而聚眾,下 車後即持棍棒損毀秋蘭檳榔攤物品等情事,經移送機關調閱 周邊監視器循車號,通知被移送人等到案說明,經詢坦承不 諱。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宥勝戴福源林柏元吳俊緯郭明翰、李育 竹、林佾歆余晟瑋籃偉元葉文欽劉輝昇敬郁龍林家煇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訴外人林文麒之警詢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可證。三、核被移送人黃宥勝戴福源林柏元吳俊緯郭明翰、李 育竹、林佾歆余晟瑋籃偉元葉文欽劉輝昇敬郁龍林家煇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意圖 鬥毆而聚眾之違序行為。茲審酌被移送人等人施暴之行為、 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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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