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941號
PCEV,108,板簡,941,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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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941號
原   告 吳肇基 
被   告 高涓涓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94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4年5月22日曾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15萬元債務,約定清償期限為108年1月21日 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二、被告則辯以:否認有向原告借錢,沒有借錢為什麼要還什麼 錢,另外主張時效消滅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當 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 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 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 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237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依原告所提華南



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乙紙,僅能證明兩造間有資金往 來之事實,至兩造間究否存在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尚難據 以肯認。綜上所述,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消費 借貸契約關係存在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 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1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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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