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837號
PCEV,108,板簡,1837,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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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黃聖友(原名黃寶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營業所所在 地(台北市○○○路000號)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一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 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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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