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772號
PCEV,108,板簡,1772,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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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張迦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裕其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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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