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697號
PCEV,108,板簡,1697,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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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97號
原   告 黃文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祈有限公司黃月盆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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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