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97號原 告 黃文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祈有限公司、黃月盆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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