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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629號
PCEV,108,板簡,1629,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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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29號
原   告 郭欣怡 
 
右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律師即黃志文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40
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169,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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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