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531號
PCEV,108,板簡,1531,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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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王熠樹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被   告 陳治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應有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及第 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666號裁定可資參照。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依首開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惟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 供認定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 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房屋仲介行情證明 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至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核定契價等均 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併 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附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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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