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5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詹巧薇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林明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
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