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700號
PCEV,108,板小,2700,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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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洪嘉敏即王慕君之繼承人


      洪嘉婕即王慕君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61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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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