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254號
PCEV,108,板小,2254,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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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瑋霈 
被   告 蔡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
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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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